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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私人侦探案例,小何家有十多亩稻田,他利用稻田既种稻又养鳝,由于水质好,加之小何在黄鳝养殖方面经验丰富、管理科学得当,产量和销量都不错。但是本在小何黄鳝养殖很顺利的时候,却发现近期大量的黄鳝死亡,小何刚开始以为是饲料出了问题,后来换了一批饲料以后,黄鳝仍然大量死亡,致使小何损失惨重,这可急坏了小何。后来经过仔细调查研究发现,原来是水质的问题。附近的一家印染厂每天排出大量的生产污水,这些生产污水流入地里,从鳝沟进入了稻田。从稻田水里检测出导致黄鳝死亡的化学物质,正是印染厂排出的生产污水里所主含的。小何要求印染厂赔偿黄鳝损失,但是印染厂的负责人却说自己的排污符合国家标准,并且也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检测,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还给小何出具了相关的文件证明与资料。小何有些懵了,只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就不用赔偿了吗?那自己养殖的大量死亡的黄鳝就只好这么算了吗?而且一直这样下去的话,自己的黄鳝真的要遭受“灭顶之灾”了呀!东莞私人侦探解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东莞私人侦探分析,工厂排污符合标准但是导致农作物、养殖物等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涉及了三个问题:污染损害的责任认定、污染损害的举证、赔偿责任与金额。对于污染损害的责任认定,因污染环境导致农作物、养殖物等受损,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存在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规定的过错行为。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只要造成了环境污染这一危害,不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能够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规定的相关标准,也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能就此免除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由此可见,对环境污染导致农作物、养殖物受损的纠纷,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导致农作物、养殖物受损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小何只需要证明自己的稻田受污染、黄鳝大量死亡,其原因就是印染厂排放污水的原因即可。印染厂应该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印染厂不能提出证明表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小何的稻田受污染、黄鳝大量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其构成了侵权。 对于赔偿责任和金额的问题,可以请求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在请求有关环保部门协调处理之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东莞私人侦探解答,普通法与特别法是相对的概念,普通法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就一般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调整某一领域一般的社会关系,而特别法则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就某一领域中特定事项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冲突指行政诉讼中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中的特别性的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可以是两个法律文件之间的冲突,也可以是一个文件中两个不同的规定之间的冲突。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是相对于普通法的例外规定,在适用上优于普通法。对于同一层级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特别法法律规范与普通法法律规范冲突时,人民法院一般优先适用特别法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这也是因为,立法者在普通条款之外又设特别条款,是为了对特定犯罪给予特定处罚,或因为某种犯罪特别突出而予以特别规定。因此,行为符合特别条款时,应按特别条款的规定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特别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低于普通条款所规定的法定刑,则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①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②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并不轻,但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条款的法定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宜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调查公司http://www.xx35.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