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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为你解答债,作为民法上的制度,即债法制度,其与物权法制度双峰并峙共同构筑起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基本的结构体系。在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将其置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编,篇幅占整部民法典的2/5;《德国民法典》将债法独立设编并将其列为第二编,条文占整部民法典的1/4;由此足见,债法在上述两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说,债法制度孕育于商品经济,而其一旦产生即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反作用于商品经济,成为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源自罗马法,,优士丁尼大帝《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如上述定义所表明的,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的义务与债权人的权利为同一给付关系的两面。因此学理上多从债权的角度来论述债的性质。1.债权是财产权。债权孕育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其给付须以财产或可评价为财产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故就权利内容言,债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2.债权是请求权。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无不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债权是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故就债权的作用而言,债权属于请求权,与物权属于支配权根本不同。3.债权为对人权。所谓对人权,是指债权人只能请求负有义务的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一般不扩张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扩张至第三人,如代位权、撤销权等。债权的此种特性又称为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的对世性根本不同。本章内容涉及对债的上述特性的理解,如债权的请求权性质与债的相对性,亦涉及到债的标的的范围的确定及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在债法中的适用问题。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调查公司http://www.xx35.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