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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调查公司案例,一个周末,小姚和女友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的时候,不小心将装有其所在单位面值30多万元的提货单以及手机、钱包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了座位上。位于几排后的小程发现以后,将包捡起,并且在现场等候良久,一直来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事后小姚多次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一万元”。一个星期以后,小程看到了寻包启事,与小姚取得了联系。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但是在是否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小姚认为拾得人应该通过丢失的公文包内的提单,私人联系册自己取得联系将公文包归还,拾得人没有根据包内的线索主动寻找失主的行为是利用失主的处境等待悬赏,所归赵”,应当获得小姚寻包启事中承诺的赎金。东莞调查公司解答,《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东莞调查公司分析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事情,在丢失了重要财物时,很多失主都会“悬赏”,承诺给拾得人一定的报酬作为答谢,而在未得到遗失物品前,失主的心态是如果能拿回,哪怕给对方的再多也值得。可一旦当丢失的财物如数返还以后,很多人就又犹豫了,萌发出不想给对方自己曾许诺的悬赏奖金的想法,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所闻。那么,失主做出的悬赏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小程如数返还遗失物,小姚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承诺给付酬金。失主的悬赏广告,在民法上应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只要遗失物找到,并且如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交还失主,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这个过程中,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代为保管财物、到处寻找失主等),除去应给的保管费用,假如失主事先承诺给予报酬,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时候,失主就不能反悔。东莞调查公司解答,《物权法》肯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规定使失主和拾得人间的权利义务渐趋平衡,改变了失主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拾得人却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局面,对失主和拾得人双方都有利。首先,失主由于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当、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财物丢失,并给拾得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给予拾得人一定的酬金以示感谢;其次,给予拾得人酬金还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于失主极为重要而对拾得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如票据、证件、合同等,有些人在拾到这些东西以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他们随手扔掉,如果返还遗失物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获得酬金,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使得《物权法》赋予悬赏广告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具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调查公司http://www.xx35.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