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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催债公司解答,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称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西方及日本学者普遍将债权的内容归结为给付行为,认为债权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请求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行为的内容包括金钱等一定物的交付、劳务的提供等积极性行为和消极性行为,这些行为均称为给付行为。口我国学者也认为,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与民法的调整对象相对应,民事权利根据其所体现的民事利益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部分,债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这体现在:其一,债权的内容为请求他人为特定给付行为,该给付行为的内容为财产利益,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履行特定的行为而使自己的财产利益得以实现,因而债权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其二,债权本身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交易、流通。债权可以依法民事主体之间进行转移,可以与债务抵销,可以设定权利质押,应当列入企业财产核算或破产财产范围,甚至可以成为执行的标的。这些表明,债权也是一种财产,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而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物权属于支配权,体现为直接管领、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实现一般不需要借助他人的积极协助行为。债权属于请求权,体现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其权利所体现的财产利益,而只能请求并借助于债务人履行义务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而,债权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请求权。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及实现方式的不同而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和相对权(又称对人权)。物权属于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他人,物权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物权。债权属于相对权,债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而,债权是一种以特定人为义务主体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债权只对债务人有效,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这叫做债的相对性。但是,债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给予第三人,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代位权实际上就是基于债的保全的需要而使债具有及于第三人的效力。这是债的相对性的例外。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立采用“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任意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原则,物权的内容、种类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在合同之债中,债权的内容依当事人约定而设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侵权行为之债中,法律也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表现为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债权则都不具有排他性,表现为就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当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矛盾时,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某一债权是无效的。例如,在一房两卖的纠纷中,两个买主中只有一位可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另一位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主的请求权仍存在,其债权转化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当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指未设立担保的债权)时,各债权的效力是平等的,不因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差别。例如,在破产还债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的财产总额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数个普通债权时,只能按照各自债权比例清偿,债权人不能以债权成立先后为由主张优先受偿。又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务人对同一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不足以清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债权的,应当按照比例比配。第六,债权无追及性。物权具有追及性,无论物权的标的物发生何种变动,无论被何人占有,权利人基于物上请求权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请求返还,但法律另有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除外。债权则无追及性,在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之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第三人的,债权人对于该第三人没有请求返还或给付的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或承担因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如,债务人以其占有的财产履行债务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在偾的清偿中,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物权力的优先性也有例外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租赁合同具有对抗租赁物新所有人所有权的效力。这种为保护承租人利益而创设的制度被认为是“债权的物权化”,它使具有相对性的债权亦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追债公司http://www.xx35.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