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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原因、有效条件
东莞清账公司解答,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主要有:(1)因法律直接规定。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个人债务,采取概括继承和限定清偿的原则。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又留有个人债务的,其所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一并由继承人承受,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同时,也在所取得的遗产价值的限额内负担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a(2)因合同约定。当事人间就债务转移而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是引起债务承担的最为主要的原因。债务承担合同有两种:一是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二是债务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立法上一般认为,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债务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地位履行债务,只须经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因此,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愿意接受或实际受领履行的,第三人的履行有效,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至于债务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虽无须以债权人为债务承担合同的第三方以及其意思表示为成立条件,但因债务承担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因而立法上一般认为该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追债公司http://www.xx3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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