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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付

        拒绝给付,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拒绝履行。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产生债务人违反债务履行义务之效力。但如果债务客观上不存在,或者债务人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或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为抗辩,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抗辩权的,则不属于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应当有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前或者届满之后,债务人为拒绝履行意思表示,则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债的效力。债权人据此得以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强制履行和损害赔偿。如果债务履行设定了担保,债权人还得以行使担保物权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遇有债务人拒绝给付的,债权人得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拒绝给付后,除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不得再撤回拒绝履行之意思表示。债务人于拒绝履行后又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以债务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为由拒绝受领,并就此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追债公司http://www.taozha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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