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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给付

       不完全给付,又称为积极违反债务或不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履行债务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未达到债务完全履行之目的。不完全给付可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虽为给付,但给付不完全符合债的要求。例如,给付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质量不符合标准,或给付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虽为给付,但给付具有瑕疵,并因此导致债权人受损害。例如,出售有质量瑕疵的商品,并因此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害。构成不完全给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须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给付不能、拒绝给付、给付迟延均为消极的违反债务履行义务;不完全给付则属于积极的违反债务履行义务。第二,须有债务人的履行不当。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未能完全达到债务履行的目的。第三,须可归责于债务人。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不完全给付的,债务人不承担补正责任。基于债的效力,债务人为瑕疵给付的,债权人得以拒绝受领和请求补正;若因补正而致逾清偿期限的,则债权人得以请求债务人依给付迟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若补正于债权人已无利益时,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得以主张债务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倘若不完全给付为加害给付,即因给付之瑕疵而致债权人受损害的,债权人应以何种根据请求债务人赔偿?对此,学者意见并不一致。我们认为,债务人不完全给付同时损害债权人债权以外的利益的,则该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因此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情形。债权人得以根据责任竞合之处理原则即选择其中的一种请求权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之事实而请求债务人承担违反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或根据债务人实施违法加害行为之事实而请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债权人选择何种请求权,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责任。综之,债务人违反债务履行义务且不具有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的,债权人均可要求:(1)强制履行,即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以代替履行强制实现债权。(2)赔偿损失,即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违反债务履行义务而导致的实际损害。此外,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还得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得以解除合同,或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追债公司http://www.taozha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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