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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东莞中证要债公司 1.对债务人的效力。第一,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于债务人。按照法律关系分析,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仅是代位受领,因此所得虽最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但利益根本上是属于债务人的,即债权人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名义上归于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债务人对其债权之处分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受限,不得为有害代位权之处分。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是否受到影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碍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否定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强制执行,债务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权不因此受到影响,债务人仍得为处分行为,但若处分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再次行使撤销权。我们同意肯定说并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既是债的保全之方式,即因此对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产生拘束,否则代位权制度就失去了其设立之效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在该代位权行使范围内,不得行使处分权,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延长履行期限等可能导致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否则,所为的行为无效。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为债权人是“代位”行使权利,行使权利而取得的财产又在名义上归于债务人,因此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2.对债权人的效力。第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为限,在该行使范围内,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尽妥善义务,因债权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受损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权利不发生或消灭之抗辩等,均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但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人的抗辩,不得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第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及于第三人的债务人,即一般不允许辗转行使代位权。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要债公司http://www.xx3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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