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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特殊的保证争

       1.票据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保证以出票行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是在已生效的票据上所实施的票据行为,因而被认为是区别于“基本票据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虽与一般民事保证相同,均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信用担保,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是,票据保证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票据行为的一种,基于票据保证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5条、第81条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第35条的规定,票据保证仅适用于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而不适用于支票及其他票据债务。2.票据保证与一般民事保证的区别。(1)票据保证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只要票据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法定事项(即保证文句)并签章,票据保证即告成立并生效,无需取得票据债务人或票据权利人的同意。(2)票据保证的效力及于所有票据债务人,即不仅及于被保证人,而且及于被保证人的所有后手。(3)票据保证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成立不完全依赖于被保证人票据债务的成立,只要被保证人的债务具备形式条件,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票据保证也不因之无效,保证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4)票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证因被保证人不同而分为承兑保证、出票保证和背书保证,票据保证人均应承担绝对的承兑或付款责任。在承兑保证中,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直接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出票保证和背书保证中,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5)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票据保证的保证责任。3.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附有保证的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对于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http://www.taozha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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