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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
东莞中证要债公司 合同又称为“契约”,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长期以来,大陆法和英美法对合同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大陆法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则把合同看做一种允诺,将合同归结为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单方意思表示。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大陆法的合同概念,《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也做了类似表述,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我国强调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是,准确而言,合同与协议亦有所区别协议往往只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和消灭的必要条件,重在强调当事人意思一致,而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合同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规定了在当事人之间所创设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法学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涉及整个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局限于债权债务关系,也包括物权、身份及合伙、联营等双方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狭义上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强调合同主要是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对于物权行为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则不视为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民法通则》把“合同”规定在债权章节中,且视合同为债发生的原因,所以其中的合同概念中“民事关系”应做限制性解释,即为债权债务关系。本章论述的合同亦指狭义概念。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要债公司http://www.xx3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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