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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的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

         东莞中证清债公司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是根据债的主体的人数特征所作的一种划分。所谓单一之债,又称单独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各为一个民事主体的债。【案例】1996年被告甲管道公司在原告王女及其丈夫王男共同经营的乙缝销处购买管材欠款近6万元。2000年1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书协议主文第4项规定:双方对外债权中,对被告甲公司的债权近6万元归原告王男所有。后原告依此告知了被告该笔债权的分割情况,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亦承认此事实。后王女从被告处购买价值2万余元的圆钢,未付款,但出具了欠据一张。原告王男向被告甲公司催款,被告就以其前妻欠他们的款为由,拒不付款,双方争议未果,王男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查,王女于2000年4月10日向法院出具证明,称其欠被告2万余元货款与本案无关,系新发生的业务。【审理判析】法院根据《合同法》第80条之规定,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原告在离婚时依法分割到了该笔债权,且原告向被告告知了该笔债权已分割给原告,那么,该转让对被告就已经发生效力了。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债权。现被告明知该笔债权已分割给原告,并且其与王女再次发生的购销关系已与这笔债务无关,故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原告欠款近6万元,并赔付延期付款赔偿金。【法理研究】本案判决的理由有欠妥当。事实上,本案是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转化的问题,或者说是多数人之债向单一之债转化的问题。首先,本案中的6万元欠款本属于连带债权。这是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为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而是连带债权,夫或妻任一方均可独立向债务入主张,同时,债务人向其中任一人清偿,也即视为对连带债权的清偿。其次,在夫妻离婚时对连带债权归属的划分,属于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连带债权在连带关系解体时,就有可能发生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例如,本案中夫妻离婚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予以分割归为一方享有,不是债权转让的问题,而是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问题。这种转化在性质上不是基于连带债权人之间的转让约定,而是依法重新进行定位的结果。这种转化可能仍然维持原有的连带关系,也可能由法院判决或当事人以调解协议形式而转化为单独债权,在本质上是有强制性的。因此,本案中的这种债权转化不能照搬意定性的债权转让制度。所以,本案的判决理由有待商榷。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清债公司http://www.xx3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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