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法规
合同法要约规定

  东莞中证追债公司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递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追债公司http://www.xx35.com
最新新闻
热门文章
Auto Publisher 永久版权所有 © 广州.东莞.深圳中证商账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B座1603室,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大厦23楼D05室 , 深圳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桂都大厦六楼616室邮编:523000渝ICP备10002204号 法律顾问: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范律师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400-6866-383 24小时热线:(东莞)0769-23215555 23011715 22360992 ,(广州)020-66622073,(深圳)0755-61653073,讨债(香港):00852-66782727 ,讨债(澳门):00853-6618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