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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证讨债公司《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例】1995年9月12日,熊某从乙农牧局兽医总站饲料批发部购进甲公司生产的鸭用饲料喂养其饲养的肉鸭。鸭子食用饲料2天后陆续出现死亡现象,持续了40余天,共死亡肉鸭3100只。经鉴定机构化验证明,熊某购买的饲料中“喹乙醇”严重超标,且含有不得与之同时使用的“粘杆菌素”,如果两种物质同时使用会造成鸡鸭等食用后死亡。熊某在多次向乙农牧局兽医总站和甲公司要求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余元。【审理判析】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所饲养的肉鸭是在食用了在饲料批发部购买的甲公司生产的饲料后出现死亡的,鉴定证实了该饲料的配料中有不符合规定的成分,足以致使鸭子在食用后死亡,且二被告都没有证明鸭子的死亡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此可以认定熊某饲养的鸭子是因为食用了甲公司生产的存在缺陷的饲料而死亡的,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熊某的经济损失。由于饲料批发部不是独立的法人,隶属于乙兽医总站,其虽然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也没有过错,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之规定,其作为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甲公司赔偿熊某的经济损失35 000元,由乙兽医总站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法理研究】本案是典型的由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引起产品责任的案例。甲公司作为饲料的生产者,理应保证其生产的饲料的品质,不只是承担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或默示用途的合同义务,还应当保证其产品没有危及人身或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就是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绝对义务,对于此义务的违反就构成了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生产的饲料存在危及他人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并且事实上造成了他人财产减损的损害结果,当然应当对于实际遭受损失的熊某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面作为销售者的乙兽医总站与熊某之间因为销售成立合同关系,那么即应基于合同对熊某承担合同义务,熊某在遭受损失后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叉与生产者立起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责任竞合的理论,熊菜享有选择权。本案中熊某选择依产品侵权之坼将甲公司和兽医4总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据产龉侵权的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判决,维护了熊某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我国在大量韵单行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这里不再一一叙述。转载请标注:东莞中证讨债公司 http://www.xx35.com







